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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百万工程押金不入账犯挪用资金罪被判缓刑


2017-02-14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身为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50岁的郑某在收取建筑公司100万元工程押金后并没有上交到公司,而是转入了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地产公司。2016年6月,被告人郑某一审被以挪用资金罪判刑1年,缓刑1年。郑某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改判无罪,记者2月13日从市中院了解到,该院终审驳回了郑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收取百万工程押金不入账
  2003年,郑某和卢某、郑某某三人合伙创办了某房地产公司。郑某出资43%占大头,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4年,该公司在三乡镇金谷大道开发某小区项目。2007年8月,该公司将其开发的小区B 区土建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承建。同年9月10日,郑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建筑公司向地产公司支付的工程押金100万元,但他没有记入地产公司的财务账册,而是转到了自己控制的另一房地产公司。
  2009年六七月份,建筑公司吴某到地产公司催收工程款时发生争吵,致使这件事情败露。2011年11月,地产公司股东卢某向警方报案。2012年4月,公安机关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郑某立案侦查,后将郑某抓获归案。几年来,郑某先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2015年7月,检察机关对郑某提起公诉。
  ■法院认定构成挪用资金罪
  2016年6月14日,市第一法院对郑某挪用资金案做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郑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他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由于郑某自首且归还涉案款项,法院结合案情对他判刑1年缓刑1年。郑某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出上诉。
  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害人卢某的陈述、地产公司财务邓某的证言证实,郑某利用其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收取建筑公司支付给该公司的工程押金100万元,未记入该公司财务账册,挪为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这与其他证人的证言吻合。
  涉案的100万元是建筑公司支付给地产公司的工程押金,依法应当记入地产公司账册。即使郑某是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收支地产公司部分款项不用经过股东会讨论批准,但郑某收支公司任何资金亦应记入公司账册。郑某如果对地产公司拥有债权,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近日,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张房耿通讯员李志金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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