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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来的厂房是违建10多万损失谁赔?


2017-02-10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租赁了一间厂房 ,花了10万元装修,半年后却因房屋属于违建而被强拆。工厂办不成,装修费和其他损失合计十几万元,谁来埋单?2015年8月,租客翁先生将“二房东”李女士告上法庭。2月7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这起纠纷的终审判决:租客担责6成。
  ■租驾校场地内的违建房屋办厂,半年后被强拆
  这起官司要从2014年说起。东升镇高沙小学旁有一间驾校,翁先生当时看上了驾校训练场地内一处简易锌铁棚建筑,打算租来经营五金厂。随后与驾校的股东李女士(后成该驾校法定代表人)签订了租赁合同。
  合同签订以后,翁先生聘请了装修公司对房屋进行装修,共花费100098元。随后,翁先生五金制品厂开始营业。好景不长,2015年1月22日,违建厂房被强制拆除。五金厂设备、材料,支付费用28480元。当时春节将近,他只能暂时租赁场地安放设备、材料,为此支付了2个多月租金合计1.5万元。
  为此,翁先生将驾校和李女士告上法庭。他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的租赁合同无效,李女士和驾校赔偿他经济损失172048元 。
  ■经营者选址不谨慎,终审被判自担六成责任
  对于这块训练场地,驾校也并非业主。法院一审期间,李女士和驾校的委托代理人都称,涉案土地是驾校从高沙村租回来的。
法院结合案情认定翁先生装修费、搬迁费和另行安放设备等的损失合计129573.1元。
  经过二审,市中院认为,翁先生作为经营者应当在选址时比出租方尽更多的审慎注意义务。但是翁先生在订立合同时,对建筑是否具有合法报建手续等情况没有进行任何审查,并随即投入大量资金以及机器设备,由此产生的损失,他应该承担60%的责任。驾校向翁先生退还保证金,并赔偿 40% 的损失51829.24元。
  目前,该终审判决已经生效。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志金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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