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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追医疗费携煤气瓶欲炸工厂因土地租赁纠纷到村委会纵火


2016-11-28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11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两起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的终审判决。这两起刑事案件都和火有关,其中一人为追讨工资携煤气瓶欲炸工厂,另一人则因土地纠纷而到村委会纵火。最终,两人为自己不理智的行为分别付出了2年和4年有期徒刑的代价。
  ■为讨医疗费,男子携煤气瓶欲炸工厂
  43岁的湖南人樊某原是三乡镇某村一间鞋厂的员工,因为采用不恰当的方式追讨医疗费,他付出了2年有期徒刑的代价。
  法院查明,今年1月29日上午9时许,樊某欲向鞋厂老板追讨医疗费,他携带1个刚充满煤气的小型家用煤气瓶、1个装满汽油容量为1.55升的矿泉水瓶来到鞋厂三楼生产车间,驱赶车间内工人并将煤气瓶和汽油瓶放在工作台上。
  樊某站上工作台,并将附近机器上的照明电线扯了两根下来。警方接警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并对樊某进行劝解。樊某不听劝解并持煤气瓶、汽油瓶与公安人员对峙。其间,他将电线插座插上,并试图用电线正负极打出火花以引爆煤气瓶,但没有成功。随后,公安人员趁樊某不备从背后将他制伏抓获。
  今年7月,法院一审判决樊某以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遂但构成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他向市中院提出上诉。“我带煤气瓶和汽油去鞋厂追讨医疗费是为了保护自己,没有想过伤害其他人。”
  市中院认为,樊某虽然有叫车间工人离开,但他的行为仍足以危害到现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以及所在厂房等财产的安全,这一行为应构成爆炸罪。该院近日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闹租赁纠纷,男子到村委会纵火
  52岁的谢某是中山人,因为和村委会的土地租赁纠纷,他不理智的举动换来了4年有期徒刑。
  今年5月5日,谢某因土地纠纷信访无果,于是产生火烧村委会的想法。第二天早上,谢某携带天那水、鞭炮及打火机等工具来到南朗镇某村委会社区服务中心大厅意图报复。他先将已打开桶盖的天那水扔到地上,致使桶内易燃液体洒出,再用打火机点燃鞭炮扔向地面,导致现场出现大团火花及浓烟,后被现场群众制止。稍后,警方接警到场抓获谢某。
  今年9月,市第一法院对谢某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谢某以放火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他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法院结合案情,对他判刑4年。谢某提出上诉,其辩护人向法院申请对谢某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
  市中院认为,谢某对案发起因、作案过程及目的都可以做出清晰描述,他对作案后果认识充分,反映出作案时意识清晰,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没有障碍。此外,市中院在讯问谢某时,他回答问题并没有精神异常表现,无需对他做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近日,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这两起案件的判决均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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