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简介 图片新闻 法官说法 调研天地 信息公开 审判执行动态 裁判文书 法院公告 民意沟通 法院文化 网上视频  
文章 来源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执行动态 >> 正文
新手上高速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2016-11-16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按照相关规定,刚考到驾照不久的驾驶员要上高速,须有三年以上驾龄的老司机陪同。然而,湖北人李先生拿到驾照不到一年就独自上高速,结果在广珠西线出了事故。事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李先生商业险,双方于今年2月、8月两次对簿公堂。昨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案情缘由:实习期内上高速,出了事故遭保险拒赔
  李先生是湖北人,在中山经营一家五金加工厂,2015年1月考取了机动车驾驶证。2015年初,朋友的一辆价值24万元、开了5年的轿车要出让。李先生花9万多元买下了车子,并于去年5月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实际价值14.5万元的商业保险。
  2015年10月30日23时35分,李先生驾车从广州向珠海方向行驶,在广珠西线由于疏忽大意、操作不当,导致车头碰撞路边护栏,造成自己受伤,车辆及公路设施损坏。佛山交警认定李先生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李先生报了保险。保险公司认定,轿车出险时实际价值是9万余元,扣减残值后定损9万元。李先生住院10天后出院,但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拒绝,理由是李先生在实习期内驾车上高速,而且没有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法院判决:不属于保险免责理由
  李先生认为,保险公司的这个说法很不合理。“从保险合同整个看,没有哪个条款规定实习期内独自驾驶车辆上高速是免赔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只是部门规章,不是法律,也不是绝对性的禁止。”他还认为,免责条款内容应当向投保人作出充分说明和解释,但保险公司当初在签合同时没有就此解释说明。
  市第一法院一审认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中没有明确列举“在实习期内驾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没有相应的人员陪同”属于免责事由,也没有明确提示李先生要注意没有老司机陪同,出事故了保险公司将免责的后果。保险公司以这种概括性条款主张免除自身的保险责任,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今年4月,法院一审结合李先生的损失等,判令保险公司支付9万元车辆损失及医疗费、误工费,合计101070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打印】【关闭

最新图文
张海波在中山江门法院调研时强调:
将“父母课堂”搬到镇街村居!中山
家事解纷,这堂课有意义!
中山法院破产资产处置和重整投融资
最新要闻
·委托他人买股票血本无归
·产后患抑郁症酿惨案年轻妈妈溺死亲
·利用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4000
·女出纳侵占300余万炒金获刑
·轿车逆行撞的士驾驶人肇事逃逸
·顾客洗桑拿被盗22万余元财物
·男子不愿入传销组织被体罚致死
·保安厂内锤砸前妻后自杀
·抢劫遭抵抗杀死前雇主一“90后”
·热心救人者竟是肇事者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6号  邮编:528403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0760-88868294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值班室 :0760-88880600

主办单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设计制作及技术支持:中山网  粤ICP备11053359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