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简介 图片新闻 法官说法 调研天地 信息公开 审判执行动态 裁判文书 法院公告 民意沟通 法院文化 网上视频  
文章 来源
当前位置: 首页 >> 调研天地 >> 经验交流 >> 正文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件判决之评析


2015-07-09  【收藏本文
 
  2014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作出了(2013)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正式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互联网反垄断案件,对国内互联网反垄断的判决具有标志性意义。最高法院的这份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民事判决书,长达129页,共82672字,全文条理清晰,证据详实,说理透彻,无疑是一篇可作为范例的裁判文书,特别是论证和说理部份,其本身就是一篇高水平的法学论文。
  阅读这份份量很重的判决,大家都会从不同的角度有一些特别的感受,笔者的感受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本案的一二审法院在审理该案中过程,有许多审判技术的创新,可供法官在审理普通民事案件中借鉴;二是对本案的相关争议焦点问题有一些自己的看法。下面就此两问题分述如下:
一、本案判决对审理普通民事案件的借鉴价值
  本案一二审判决书中,在事实查明部份,都采用了调研报告式的叙述,有情况、有数量、有方法、有分析、有论述、还有认定结论。反映出整个庭审过程,就是由法官、当事人、律师、专家一起参与调研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有五个方面独到之处,可资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民事案件进行借鉴:
 1、边界模糊事实的认定。这与本案作为反垄断案件的特点有关,因为市场、市场份额、市场支配力等等的事实主张,基本上都是抽象的概念,它是没有准确数字的,必须通过不同的侧面、从不同的维度进行立体式的调研,这个调研过程,甚至不得不对某种事实的可能性进行分析,但仍然无法对作出明确结论。比如说,一审法院对即时通讯工具相关市场的界定,它是这样界定的:“首先,认定综合性即时通信服务、跨平台即时通信服务、跨网络即时通信服务属于本案相关商品市场范围,单一的即时通信、社交网站、微博服务属于本案相关商品市场范围;然后,将传统电话、传真以及电子邮箱排除在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之外;最后,考虑了互联网领域平台竞争的特点对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的影响。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奇虎公司关于综合性即时通信产品及服务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的主张不能成立。”这里对相关市场的边界就只是作了分析,而没有对相关市场边界作出明确结论,但这个分析的过程也基本对相关商品市场进行了界定。笔者认为,基于社会生活的千变万化,在普通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常常涉及到边界模糊的案件事实的认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的这一事实认定方法是可以借鉴运用的。在不影响对案件处理作出正确判决的情况下,运用分析方法代理明确结论进而对案件总的事实进行法律认定,是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必须运用到的方法。
2、专业分析方法的运用。一审法院在界定相关市场时运用了“假定垄断者测试”的方法,此方法是界定相关市场的一种分析思路,基本思路是在假设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通过目标商品或者服务某个变量的变化来测试目标商品与其他商品之间的可替代程度。一审法院对此分析方法运用的得失,二审法院给与了否定评价,认为基于相对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难以在本案中完全适用,但仍可采取该方法的变通形式测试。二审法院还分析了相关市场界定的一般方法,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等。笔者认为,对一般民事案件的审理,判决书中事实认定与说理,每一句话的背后都应该有足够的证据支撑,不允许有假设。本案一审法院运用了“假定垄断者测试”的方法,只是反垄断这类特殊案件适用的特殊方法,并不适用于其他案件类型。但是,将某种专业的分析方法运用到相应的复杂疑难案件审理中,作为一种分析思路,是完全可以借鉴的。 
3、大量权威的调查分析报告(第三方报告)、媒体报道作为证据的运用。本案当事人双方及相关专家都引用了大量的调研报告、媒体报道作为证据,而且二审法院在补充认定事实中,也运用了大量的此类证据。笔者认为,一般地,调查分析报告(第三方报告)、媒体报道等,均属间接证据,在普通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明力是相对比较小的,但在本案中其作用却很大。原因何在?还是由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的。市场界定、市场份额、市场支配力等都没有确切的答案,商品的特性、用途、质量、获取的难易程度等,都只能通过分析作出判断,而权威的调查分析报告(第三方报告)、媒体报道往往可成为佐证的依据。如2010年8月-2011年2月相关即时通信软件每月覆盖人数变化表,像这样的调查结果,在普通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写到判决的很少,但运用到本案恰到好处。这一方法提示我们,在普通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在案件事实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重视间接证据的运用,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以作出公正的判决,亦很有必要。
4、二审过程事实查明的大量补充。最高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在列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认定意见后明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接着,结合本案证据补充查明了大量的事实,补充查明事实包括:关于本案相关商品市场认定方面的事实,主要是阐明近年与QQ相关的产品的发展状态,突出的一点是说明2012年第三季度,中国智能手机的出货量已经轻易地超过了个人电脑;关于本案相关地域市场认定方面的事实,表明2011即时通信服务市场,腾讯QQ占有4.35%的市场份额;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通过QQ和中国人交朋友,QQ正逐渐成为他们认知中国、了解中国的最好窗口;QQ等网络聊天工具是留学生与国内亲友保持联系的最常用手段;关于本案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的支配力方面的事实;各种即时通讯工具的迅猛发展,从各个侧面描述腾讯QQ在相关商品市场的支配力的实然状态等等。
补充查明之外,二审法院还查明,这个“还查明”是补充查明的再补充。
补充查明、还查明的事实部份在二审判决书中十分抢眼。一般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的案件直接发回重审,或者重新查明事实后改判,而这次最高法院是在一审有些事实不清也不可能查清的情况下,尽量补充事实,但最后还是维持原判。笔者认为,二审中对事实查明的不厌其细的做法,充分体现了最高法院法官而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慎重。这对于审理其他复杂的民事二审案件的借鉴价值在于,二审还是应该立足于尽量细致的探究法律真实,通过细致的事实调查与展现,得出令人信服的判决结果。
5、二审法院论证与说理方法的创新。二审法院的论证与说理方法与课题调研的分析方法十分契合,即解剖麻雀、条分缕析。二审法院在庭审中,将案件焦点归纳为五个方面和22个具体问题,如第一焦点问题即如何界定本案中的相关市场,细分为9个具体问题,就这九个问题一一展开审理,并在判决中详尽地做了论证。任何复杂事物都可能因为分割而变得简单,面对特别复杂案件的审理,这种方法是值得每一个法官认真学习和研究借鉴的。还有就是第二部分已经认定了被上诉人的腾讯QQ在即时通讯工具相关商品市场并不具有市场垄断地位,其即可直接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但是二审法院仍然用了很大篇幅论证被上诉人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这种方法尽管在逻辑上值得商榷,因为不存在市场支配地位,何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但是二审法院还是十分负责的作了明确交代,并以此反证被上诉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一做法提示着二审法院在审理具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过程中,说理一定要充分、透彻,甚至不厌其详。
二、对本案主要焦点问题的看法。
  本案一二审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因审级不同、程序不同略有差别,但核心的焦点问题是一致的,即四个方面:一是相关市场如何界定;二是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在相关市场上是否具有支配地位;三是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四是如果构成该承担何责任。下面就这四个问题谈谈笔者的看法:
1、本案的相关市场如何界定?
判断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有两个关键因素,一个是相关市场的范围,另一个是市场份额。本案的市场份额问题争议并不大。相关市场的范围越大,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相对越小,反之,则越大。因此相关市场界定问题是整个案件事实认定的基础性问题之一。
作为诉方,原告奇虎公司必然主张相关市场范围越小越好,因为市场范围小,意味着被告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即时通信软件及其服务所占的市场份额便越大,越能说明其在市场中居支配地位;作为辩方,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必然主张相关市场范围越大越好,相关市场范围越大,其经营份额所占比例必然越小,越能说明其在市场中居不具有支配地位。
本案的相关市场应如何界定呢?事实上,对此也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相关商品的市场,第二个层面是相关地域的市场。两者范围的大小,都影响着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在相关市场上是否具有支配地位。
关于相关商品市场。笔者认为,主要看产品的可替代程度。即时通信服务、跨平台即时通信服务、跨网络即时通信服务三类产品彼此之间联系紧密,技术上、服务上可彼此替代,双方对此无异议,一二审法院也确认该三种类型的即时通信产品及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的商品集合。此外,,与QQ具有紧密的可替代性的通讯产品及服务很多,可以说是五花八门。综合性的即时通信产品及服务不可能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笔者认为,一、二审法院均认定相关商品市场既包括个人电脑端即时通信服务,又包括移动端即时通信服务;既包括综合性即时通信服务,又包括文字、音频及以视频等非综合性即时通讯服务是合理的。
关于相关地域市场。二审法院否定了一审法院对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的认定,认为应为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即时通信服务市场。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理由有三:一是境外经营者进入境内进行即是通信服务市场经营没有证据证明其有不可逾越的壁垒。理论上完全可以形成强大的竟争力;二是即时通信工具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技术创新,不能排除境外经营者的技术大大超过境内经营者的可能性;三是境外用户使用腾讯QQ用户目前较少具多为与国内与亲友保持联系的说法并无足够证据支持,且海外侨胞众多,华人众多,此市场QQ用户的数量不可小视。
2、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在相关市场上是否具有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对这个问题,一二审法院均作出了相同的结论,即认定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在相关市场上不具有支配地位。笔者对此基本认同,但认为亦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在即时通信领域所占的市场份额超过了50%,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根据权威的第三方报告,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无论是在个人电脑端还是在移动端即时通信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均超过了8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但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所以,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是否最终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得综合看其他证据。
  其次、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作为民营企业,市场支配力有限。如二审判决分析,即时通信领域的竞争比较充分,腾讯QQ本身就是免费使用的,相关同类市场产品亦均为免费有,所以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控制商品价格、质量、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很有限;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尽管财力和技术条件强大,但在即时通信相关商品市场的经营者绝非一家独大。再考虑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都没有足够的证据认定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其三、通过技术创新扩大的市场份额,不应作为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即时通信领域,腾讯QQ为何深受用户的青睐?归根结底是其技术先进,或者说其最能契合用户的即时通信需求。比如说,现在的微信,亦为一种即时通信工具,亦是腾讯产品,在中国大陆它的用户肯定超过了腾讯QQ,其靠的是技术,它比QQ能满足人们的需要,这种产品在市场上的影响力亦超过了QQ,因为它不仅是即时通信工具,亦为机关单位宣传、企业广告的重要工具。如果奇虎公司今天才正式起诉腾讯QQ垄断市场,会变得毫无意义。所以笔者认为,只要这个市场竞争是充分的,竞争环境是健康的,那么所有靠技术发展扩大的市场份额,都不应作为衡量一种商品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或依据。
3、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笔者认为,由于在分析第二个争议焦点时,已确定了被诉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所以可以直接认定其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也就不存在承担责任方式问题。这部分最高法院论述过多,逻辑上存在问题。但是由于本案的特殊性,对被诉的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实施的“产品不兼容”行为(用户二选一)作出一个评价还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笔者认为,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实施的“产品不兼容”行为(用户二选一)要求用户在使用腾讯QQ和360安全软件之间做出选择,显然给用户带来不便,理论上即时通信市场和安全软件市场均有充分的替代选择,腾讯QQ软件亦非必需要品,但在当时腾讯QQ用户在即时通信市场份额超过80%的情况下,无疑对360安全软件是致命的打击,对消费者影响亦不可低估。从这个意义上说,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实施的“产品不兼容”行为(用户二选一)应属于限制交易行为,缺乏正当性。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3Q大战,后经工信部等部门的干预,腾讯和360的产品得以兼客,这可从另一侧面说了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产品不兼容”行为(用户二选一)并非无也指责。但由于其不具有相关市场支配地位,所以并不能据此认定其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此外,由于腾讯QQ本身即是免费产品,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将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信软件捆绑,并且以升级QQ软件管家的名义安装QQ医生,这些行为对市场影响有限,对用户使用影响也十分有限,况且QQ即时通信软件与QQ软件管理打包安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所以笔者认为这明显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行为。
 
结语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反垄断案件,判决书记录、反映的审判过程,给中国法官审理相关案件作了很好的示范,对提高各级法院的审判业务水平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就涉讼当事人之间的纷争纠葛,最高法院作出了评判,此案已划上了句号。但笔者始终认为,奇虎公司起诉的逻辑起点就有问题,腾讯公司与腾讯计算机公司通过技术的创新与进步,不断扩大相关商品的占有市场份额,这与市场垄断无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依靠强大的科技力量作支撑,让中国产品领先于世界,因技术领先而在市场中领先,这不应是在中国被诉的对象,而应该是受到大力支持、鼓励的对象。
 
吴绪源 市第一法院研究室主任  打印】【关闭

最新图文
张海波在中山江门法院调研时强调:
将“父母课堂”搬到镇街村居!中山
家事解纷,这堂课有意义!
中山法院破产资产处置和重整投融资
最新要闻
·委托他人买股票血本无归
·产后患抑郁症酿惨案年轻妈妈溺死亲
·利用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4000
·女出纳侵占300余万炒金获刑
·轿车逆行撞的士驾驶人肇事逃逸
·顾客洗桑拿被盗22万余元财物
·男子不愿入传销组织被体罚致死
·保安厂内锤砸前妻后自杀
·抢劫遭抵抗杀死前雇主一“90后”
·热心救人者竟是肇事者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6号  邮编:528403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0760-88868294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值班室 :0760-88880600

主办单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设计制作及技术支持:中山网  粤ICP备11053359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