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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情侣10万借据是补偿还是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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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1 来源:中山日报 2009-03-11 第 5168 期 B3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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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经过8年爱情长跑的情侣最终分道扬镳,分手后男方签下的一张欠女方10万元借据分文未还,究竟是男方被迫给的青春补偿费,还是两人之间发生的真实债务?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此案的判决结果,男方须返还旧女友10万元及逾期利息。 还款日期约定“9月31日” 来自湖南的黄婉眉(化名)与中山青年陈武青(化名)从1999年就确定了恋爱关系,经过8年的爱情长跑后最终分手。不过,二人为了10万元借据近日走上公堂。 黄婉眉说,2007年2月22日,陈武青因为生意周转急需一笔资金,便向她借款求援。黄婉眉答应了,但让陈武青立下《借据》,并让她的四位朋友见证。不过,借据上面,陈武青答应的还款日期写成当年的9月31日,而9月份是没有31日的。 男方称借据受到威胁而签 借款期满后,黄婉眉多次向陈武青追索10万元未果,便将昔日的男友告上了法庭。双方法庭上见面之后,陈武青辨称这笔10万元的债务从未发生过。 陈武青称,首先,这张借据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07年9月31日”,而9月份根本不存在31日,因此他认为借条无效;第二,这张借据纯属受迫而签,是黄婉眉要求他支付“青春补偿费”而签的。 黄婉眉则向法庭提供了四位证人证言,证实借据是陈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 还款日期错不掩债务事实 法院认为,黄婉眉提供的由陈武青出具的借据,内容清楚明确,并不存在任何分歧意思表示,法院采信此借据作为直接的书证。对于借据上约定还款日期存在瑕疵,还款日期约定无效,并不影响陈武青向黄婉眉借款的事实。 法院还指出,两人立借据的现场为一家西餐厅,陈武青完全有能力求救而不受胁迫。所以,法院认为,陈武青在没有充分和确切的证据有效推翻借据的效力和证明力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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