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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企业为“四舍五入”较真


2009-03-25 来源:中山日报 2009-03-25 第 5182 期 B3版   【收藏本文
漫画/陈丹

  员工入职近两个月后企业未付报酬引发劳动争议,仲裁结果把员工的两个月报酬 1421.80 元和1634.56 元分别四舍五入为 1422 元和1635 元,产值过亿元的这家企业为了多出这区区六毛四分钱,居然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仲裁结果。昨日,记者获悉,法院以"撤销依据不充分为由"驳回了企业的诉求。


  员工:入职两个月未获报酬
  漆明亮去年8月16日进入中山一家电公司工作,当年10月4日提出辞职获同意。因为该家电公司认为漆明亮表现一直不太好,所以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而漆明亮除了星期日、国庆三天假期以及10月4日休息半天外,其余时间均上班。该公司曾借支200元生活费给他,其余报酬均未支付。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解未获成功,根据中山市上年度平均月薪1111元的标准,按照入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被辞退应该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计算,裁决该公司应该支付漆明亮8月16日至9月15日1422元,以及9月16日至10月4日期间的二倍工资1635元,其中已经扣除漆明亮借支的200元生活费。
  公司:四舍五入没有依据
  收到此裁决书后该公司不服,随即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仲裁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撤销该裁决。该公司通过计算发现,应该支付漆明亮的第一个月报酬为1111元/月+1111 元/月÷21.75 天/月×5天×200%-200元,精确计算结果为1421.80元,同样,第二笔报酬的精确计算结果为1634.56元,而仲裁结果则分别对这两个结果进行四舍五入,总共算多了0.64元。该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虽然裁决书自发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计算方法将角位数四舍五入无法律、法规依据,未能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且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因此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
  据了解,该公司是一家年产值超过5亿元的公司,如此大的企业,为了六毛四分钱而到法院提出诉请可以说绝无仅有。代理此案件的该公司一名负责人赵先生表示,“目前国内还没有哪部法律规定得四舍五入。公司付给员工的钱一分就是一分,我们应该给,但不能因为公司大就可以多给。我们知道,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原终审裁决,肯定要多花钱,可是我们就是想精确这一数字。”
  法院:驳回公司诉请
  受理该公司申请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但是,该家电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判决的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驳回其申请,申请费400元,由家电公司承担。
  昨天,漆明亮告诉记者,自己几天前已经从法院拿到了该公司付的报酬,对于老东家如此较真,他认为是在整自己,不过,他没有打算还多判的六毛四分钱给公司,“为了这单事我来回跑的车费都有1000多元了,公司累我也累,不值得。”
  

劳动争议应理性维权

  这是我从事法律工作 17年来所见到过的极端案例之一,与极个别劳动者讨要 "天价"赔偿一样,都是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极端例子。本案工资额的合计方法无需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也不需用专门的法律条文予以规定,它不像会计记账那样须准确到小数点后若干位,以角为单位的"四舍五入"处理符合社会常识性的认识,也未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像本案中的企业计较认为"四舍五入"不当为由诉讼的,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发生类似极端例子,反映出某些企业和劳动者在处理劳动争议时的不理智,这值得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注意或反思。
  不过,在日常审判中,多数劳动者和企业在法院主持调解下,都能以客观、务实的态度依法处理纠纷,表现了相互间的谅解和妥协,最终握手言和,实现双赢。在依法解决纠纷后,双方都把更大的精力投入到了劳动和生产中,促使社会不断进步,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处理劳动争议中,尤其是在金融危机下的困难时期,各方更应理性维权,促进劳资和谐。
  吴朝晖 (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记者江泽丰通讯员 李志金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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