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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篮球被撞伤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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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02 来源:中山商报 2009-04-02 第 1318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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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打篮球时被撞伤鼻梁,自掏腰包800多元,伤者将撞人的工友告上法庭。经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撞人者无过错,但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撞人者给予300元的经济补偿。 阿鹏是湖北人,29岁,平日喜欢运动。2008年8月13日,与广西籍工友阿成在打篮球时因相互碰撞,鼻梁被撞伤,在医院接受了四天的治疗,花去1819.39元,除去社保报销,阿鹏自付了803元。他要求阿成赔偿一半的医药费,遭到阿成的拒绝,遂把阿成告上法院。 审理中,阿成称承认阿鹏的鼻子是与自己手臂撞在一起导致受伤的,但不能证明是他撞伤了原告。阿成回忆,当天打球时,阿鹏曾主动提出与另一队友一起防一球技较好的对手,在阿成与对方争一球时,阿鹏同时过来抢球,大家撞到一起,不是主动撞上的,而是阿鹏自己撞过来的。此外,阿成认为打球中撞伤是很平常的事,自己并非故意,无须承担责任。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均自愿参与业余篮球活动。比赛中,被告接球,原告突然跑到被告后面,在被告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原告相碰撞致使原告受伤,被告的行为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亦不具有违法性,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故意加害的行为,但鉴于确系原、被告双方相碰撞导致原告的身体遭受损害,由原告独自承担该损害后果显然有失公平,故本案应依法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原、被告共同承担上述的损害后果,被告须给予原告300元的经济补偿。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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