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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阿姨不慎绊倒致残疾 告公司终审获判3.7万元


2015-08-05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8-05 第 7506 期 A7版   【收藏本文
  因在做卫生清洁工作时不慎绊倒,62 岁的陈阿姨受伤。由于年纪大了,陈阿姨这一摔,摔出多处骨折。去年9月,陈阿姨拿着十级伤残鉴定书,把她所在的清洁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伤残赔偿金等共计近6万元。陈阿姨工作时摔伤,她自己有没有责任?雇佣她的清洁公司又是否该支付一定赔偿?8月4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清洁工摔残,起诉公司索赔近6万
  1950年出生的陈阿姨是贵州人,2012年10月10日开始受清洁公司雇请,从事清洁工作,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450元,其他补助不变。2012年12月29日11时许,陈阿姨在做工时,被垃圾车绊倒受伤。
  当天,陈阿姨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69天,清洁公司支付4万元医疗费和3400元护理费。后来,因为要做拆除内固定手术,陈阿姨于2014年6月16日再次住院1个月,清洁公司又支付了12770.20元医疗费等。
  2014年8月11日,陈阿姨委托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对她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被认定十级伤残。2014年9月9日,陈阿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清洁公司支付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58758.6元
■员工摔伤,企业该不该承担责任?
  陈阿姨认为,她受雇与清洁公司间构成雇佣关系,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清洁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清洁公司对此却有不同的意见:“陈阿姨在起诉书中说自己是不慎摔伤,没有说是因清洁公司没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或工具出现故障等因素造成意外的。因此,陈阿姨是工作中疏忽大意而导致受伤。”
  此外,清洁公司在一审中提供了照片、事故报告单等材料,试图通过还原现场的形式证明陈阿姨存在违规操作。原审法院认为,清洁公司提供的这份事故报告单是由清洁公司工作人员制作,没有陈阿姨的签名确认,不能作为认定陈阿姨存在过错的依据。法院结合案情,酌定清洁公司向陈阿姨赔偿3.7万余元。但双方均不满此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无法证明员工过错,终审被判赔3.7万
  陈阿姨认为,原审只认定了她在第二次住院需护理人员时间是5天,但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已经出具相关护理证明,法院应当按医院的建议作出判决。陈阿姨请求市中级法院判令清洁公司赔偿她40048.75元。
  清洁公司则依然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审判决加重了清洁公司的责任。
  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清洁公司与陈阿姨签订雇佣劳务协议,双方为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不是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侵权责任法并没明确规定向陈阿姨这种个人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务关系适用哪一种过错责任原则。所以,法院认为从有利于保护相对处于弱势的个人雇员人身生命健康权而言,这起案件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仍应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来证明陈阿姨摔伤是个人原因造成的。但是,清洁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阿姨有错。近日,市中院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本报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李志金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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