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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扒窃900元抗拒抓捕并暴力威胁


2015-04-13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4-13 第 7392 期 A4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4月9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一起公交扒窃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小偷被抓获后会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相应徒刑。然而被告人任某和姜某都因拒捕而被判犯抢劫罪,分获2年半和3年有期徒刑。
  2013年10月23日10时许,湖南人姜某、任某伙同“阿陈”(另处理)预谋扒窃作案后,乘坐210路公交车到了东升镇公路养护所附近路段。在车上,由“阿陈”动手扒窃被害人周某裤袋钱包内的900元现金,得手后即逃离该车。周某发现被盗后立即下车追赶,但被姜某、任某阻拦在公交车车门处。周某意识到这两人是盗窃同伙并想抓住对方。姜某和任某立即逃离上述公交车,但周某等人穷追不舍。姜某威胁他们,若继续追赶,将用刀捅刺。稍后,姜某和任某被警方抓获。2014年12月,市第二法院以抢劫罪对姜某判刑3年,对任某判刑2年半。
  被告人任某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他称自己没有与被害人进行拉扯,没有使用暴力手段,也没看见同案人姜某威胁对方,他的行为仅构成盗窃罪,而非抢劫罪。
  市中级法院认为,任某及姜某故意在公交车车门处阻止周某等人下车,并与对方发生拉扯来拖延时间,以阻止被害人抓捕“阿陈”,帮助同伙逃离现场。后来,姜某在逃跑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语言威胁。这些事实有足够证据证实,因此任某、姜某等人结伙在公交车上扒窃,被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转化型抢劫。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志金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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