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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高速路上撞死行人车主垫钱后遭保险拒赔


2015-04-23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4-23 第 7402 期 A7版   【收藏本文
  2014年2月9日,广珠西线高速路上发生一起交通意外。何师傅驾驶的货车行驶在中间行车道,撞上了在行车道上行走的韦某,导致韦某身亡。交警部门认定死者韦某负全责,司机何师傅无责。何师傅随后收到交警部门通知,垫付了9000余元丧葬费并和家属达成了4.6万元的赔偿协议,他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拒。4月22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被判需向何师傅支付4.6万元。
  ■货车高速路撞死行人,司机垫钱后理赔遭拒
  2014年2月9日,何师傅驾驶货车行驶到广珠西线高速K38+100M 路段中间车行道时,发现前方居然有行人。货车避让不及,将广西人韦某撞死。经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行人韦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司机何师傅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佛山交警部门向何师傅发出通知书,要求他向韦某家属支付丧葬费用。何师傅当日支付死者殡仪服务费9033元。2014年4月21日,何师傅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何师傅一次性支付4.6万元给韦某亲属,作为韦某在此事故中死亡的一切赔偿和补偿 (包含但不仅限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双方还约定,交通强制保险赔偿金属于何师傅,由何师傅自行办理出险手续,货车损坏由何师傅自己承担修复。随后,何师傅付清了约定款项,但他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拒绝。2014年4月30日,何师傅起诉到市第一法院。
  ■司机被认定无责,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商业险设置的原则是有过错责任原则及按责比例赔偿,须在驾驶员有事故过错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何师傅在这次事故中,作为机动车一方是无责,因此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保险公司认为何师傅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的赔偿金额超出法定标准范围,应由何师傅自行承担。
  何师傅则认为,双方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明确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对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赔偿。而且,保险条款并没有明确约定,机动车无责时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何况何师傅购买的保险为不计免赔。
  何师傅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5.5万元。2014年底,市第一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对何师傅向死者家属支付的赔偿款进行理赔,但因何师傅向死者家属赔偿的4.6万元中,已包含了他之前垫付的9000余元,因此判决保险公司需向何师傅理赔4.6万元。
  保险公司随后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需作出相应理赔
  市中级法院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4条约定,保险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对依法应当由何师傅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损失 (或财产毁损)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责任。这起事故中,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韦某)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何师傅作为机动车一方,在其无责的情况下,应对韦某死亡造成的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因此,何师傅依法承担的10%赔偿责任,属上述保险条款约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于投保人无责的事故,保险公司无需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保险公司的主张明显有违保险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市中院认定,保险公司无权对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拒赔;何师傅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的赔偿金额超出法定标准范围,保险公司应予赔偿。近日,市中院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谢欣然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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