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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包装“移花接木”侵权


2015-05-06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5-06 第 7415 期 A7版   【收藏本文
  ▲庭审中,黄波提交了他购买的"港澳第一家"饼干,该产品的包装盒除对应食品品种图片不同外,包装盒的设计及所使用的图案基本相同。

  ▲作者美术作品中,几个孩童围着饼摊嬉闹,老人忙做饼卖饼,妇人提篮买饼归家,右下侧还有一位孩童提篮来买饼,整个画面中心突出一个由隶书演化设计的以祥云收尾的"饼"字,以突出主题,"饼"字后以金黄色的饼的图案相衬托。

  中山神湾镇一家食品公司的饼干卖到武汉,本是好事,谁知却引来一宗侵权纠纷。2014年初,湖北人黄波以其美术作品《饼袋/香妃饼袋》被中山市誉丰食品有限公司抄袭并用于饼干包装盒上,侵犯了其作品的复制权、修改权,向誉丰公司索赔10万元;誉丰公司则辩称黄波手上的饼干并非该公司生产,而是被人仿冒的。而且,黄波的美术作品本身也涉嫌抄袭。誉丰公司有没有侵犯黄波作品复制权、修改权?5月4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案件缘由:美术作品作者千里赴中山维权
  湖北人黄波在2006年8月完成了一幅名为《饼袋/香妃饼袋》的美术作品,并于2011年3月取得该作品著作权。2012年3月17日,黄波在武汉中百连锁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发现数盒名为“港澳第一家”饼干包装盒的图案与其美术作品高度相似。
  黄波在该超市分别购买了港澳第一家绿茶酥、芝麻派、鸡仔饼和千层酥等,用于取证维权。这些饼干的包装盒侧面标示的制造商信息都是中山市誉丰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在中山市神湾镇。2014年初,黄波向中山市第一法院提起诉讼,以誉丰公司侵犯其作品复制权、修改权为由,索赔10万元和1万余元维权费用。
  黄波提供的美术作品采用了国画中勾线、线描的手法描绘了一幅古人以传统的食品加工工艺做饼、卖饼引来孩童流连、嬉戏的欢快场面。
  誉丰公司承认,黄波提交的商品包装盒上标注的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等信息与誉丰公司信息一致,但誉丰公司否认黄波手上的商品是他们生产的,而是其他厂家仿冒生产的。
  为此,他们提供了公司生产的港澳第一家澳门特产芝麻派、椰蓉酥、鸡仔饼、千层酥等4种产品的包装盒。这些包装盒上的图案和黄波提交的产品不完全相同。同时,誉丰公司表示在案件起诉后,他们针对仿冒行为并没有向有关部门投诉,也没有采取任何维权措施。
  ■庭审焦点:原作者美术作品是否涉嫌抄袭
  誉丰公司还认为,黄波的美术作品是抄袭他人作品,并以拼接复制的方式制作而成。这种制作过程缺乏独创性,因此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依法不享有著作权。为此,誉丰公司提交了《看戏听曲摆龙门》的报道(来源于2007年2月22日的《北京日报》),以及昵图网打印的《儿童嬉戏图》。誉丰公司认为,黄波的美术作品作正是截取了《群仙集祝图》的左半部分,并稍作修改,另外又对《儿童嬉戏图》进行翻转等编辑之后,将两幅图画拼接而成。
  黄波则辩称,誉丰公司提交的两幅图与他的美术作品不构成实质性近似,其中部分人物的服装、发型、神态及某些工具、装饰品都有明显的差异。而且,他创作的作品中有很多上述两幅图画所没有的元素,如卖饼老人摊前正在买饼的幼童等。
  黄波认为,自己的作品是在已有的美术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增加、减少、变形、变色、再拼装等手法创作,可以构成新的美术作品,并应作为派生作品或演绎作品同样受到与原作品相同的保护。此外,黄波的作品于2008年8月发表在了网上,誉丰公司完全有机会接触到这一作品。
  ■法院认定:该作品具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院经比对认为,黄波提交的饼干包装盒所使用的图案与黄波的美术作品《饼袋/香妃饼袋》图案中卖饼的场面基本一致,而且几处细节都与黄波的美术作品高度一致,如人物的数量及排列组合、人物的动作及神态等。因此,可以认定饼干包装盒的图案是对黄波美术作品编辑修改得来。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那么,黄波本身自己的作品是否属于抄袭,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院认为,从查明的事实可知,黄波的作品《饼袋/香妃饼袋》中的人物的确来源于《群仙集祝图》和《儿童嬉戏图》。具体来说,《饼袋/香妃饼袋》中卖烧饼的老人和其扁担、扁担旁的母子,来源于《群仙集祝图》,而《饼袋/香妃饼袋》中靠近扁担远端的三个小童、老人面前的小童和作品右下角手提饼盒的小童来源于《儿童嬉戏图》。
  经仔细查看,《饼袋/香妃饼袋》中这些人物的服装、发型、神态及扁担、手提饼盒、装饰品等与来源作品(《群仙集祝图》和《儿童嬉戏图》)中的人物都存在明显的差异。另一方面,黄波作品的主旨在于众人买烧饼,而《群仙集祝图》的主旨在于描绘古代市井生活,《儿童嬉戏图》的主旨则在于描绘儿童玩耍的情景。
  ■终审判决:中山企业被判侵权,需赔偿3万元
  法院据此认为,黄波是在别人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对人物的重新选择、提取、编排、对具体人和物的修改来表达另一主题,是以旧有元素对新主题的创新性表达,因此,黄波的作品具有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在已有美术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增加、减少、变形、变色、再拼装等手法创作而成,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对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即汇编作品,其依法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应予保护。
  至于誉丰公司提到的黄波作品侵害了《群仙集祝图》和《儿童嬉戏图》著作权的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黄波对自己的作品享有汇编作品著作权,与他行使著作时是否适当从而侵害了原作品著作权,这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审查。
  法院一审结合案情,酌定誉丰公司赔偿黄波共3万元。誉丰公司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文/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一慧 图由市中院提供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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