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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没借据只有汇款记录女子以不当得利起诉被驳


2015-05-13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5-13 第 7422 期 A7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1万元款项汇到了他人账户里,中山人杨女士先是以民间借贷起诉索还,后因证据不足撤诉,随后她又以不当得利纠纷再次起诉。但收款人则称当天刚好有顾客买手机汇了1万元款项。记者昨日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杨女士因证据不足,终审被驳回了索还诉求。
  杨女士称,2013年初,她经人介绍认识了严先生。她与严先生认识两三个月后,杨女士的丈夫说严先生需要借款,她就按丈夫的意思给严先生汇了1万元。“我丈夫认识刘老板,并与刘老板有业务来往,刘老板说严先生需要借款,我就当做人情借款给严先生了。几个月后,刘老板就去世了。”
  杨女士称,她随后向严先生追讨1万元借款,但遭到拒绝。2014年6月12日,杨女士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严先生返还1 万元。2014年7月11日,杨女士向一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随后,她又于2014年7月16日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严先生返还不当得利款1万元。
  严先生在法庭上称,他并不认识杨女士,杨女士此前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及撤诉,这次又起诉并无理据。“当天有一名客户曾向我买两部 i-phone5s手机,并在付款时称现金不够,只支付现金1200元,余款1万元则是客户打电话叫他人汇入我的账号的,然后我才开了收据。”严先生提交了营业执照和当时的手机专卖专用票据证明。
  杨女士如何拿到了严先生的账号?刘老板是何人?法院就此询问杨女士,她表示不清楚刘老板具体身份,而且没有提交严先生账号的信息来源及“借款”后向严先生催款的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杨女士无法提供刘老板的具体身份情况,她的陈述显然有悖常理,而且杨女士所提交的银行流水明细表也不能证明她的汇款属“借款”。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杨女士没能提交如何获知严先生的个人银行账号、汇款具体原因和事后追讨的相关证据。
  法院一审认定,因杨女士不能证明她的损失与严先生获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据此驳回了杨女士的诉求,她随后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志金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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