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撑起权益“保护伞”中山中院发布全市法院反家暴典型案例


2022-03-01  【收藏本文

  “家庭是社会和谐稳定的细胞”,是最能体现法律温情的审判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被普遍认为具有里程碑意义:它表明家庭暴力在我国不再被归为“家务事”,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在反家暴领域,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出全市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全国对违反人身保护令的施暴者发出首例“拘留令”取得良好效果,当年被媒体评选为“广东省十大法律新闻事件”。

  2018年5月,中山法院参与起草《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为家事审判贡献“中山经验”。纵观十年历程,中山法院边行边试,不断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深入审判实践。

  为加强以案释法,进一步推进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六周年之际,市中级法院发布全市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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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报道


案例一:黄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黄某(女)与被申请人李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结婚,2015年生育一子。两人因家庭沟通及婆媳关系问题逐渐产生矛盾,黄某于2018年、2019年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搬离共同房产租房居住。诉讼中,李某坚决不同意离婚,日夜不断电话微信骚扰黄某,并在房产评估现场强行抱住黄某公然阻拦黄某离开,在黄某上车后强行拦截出租车,后经法院报警,黄某在警察的护送下才得以离开。此后,李某蹲点黄某的上班地点,等至黄某下班后尾随黄某找到黄某的出租房,强行要求黄某与其一起回家。无奈之下,黄某在离婚诉讼期间向法院申请保护令。

  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黄某的申请符合条件,遂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李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黄某。李某不服裁定,认为其只是请求黄某与自己一起共同照顾家庭,不存在家庭暴力,遂向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复议认为,虽李某的行为出发点是与对方沟通和好,也没有实施殴打残害行为,但沟通方式已具有控制性和侵略性,黄某对李某产生极度恐惧和抗拒的心理,其害怕见到复议申请人的心理感受真实存在。虽双方尚未离婚,但每个人也是单独的个体,任何人都无权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因此,李某的行为和表现足以让普通人感到恐惧和威胁,给黄某造成的现实危险客观存在,故法院裁定驳回李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该案是当事人因离婚诉讼期间产生冲突致申请人身保护令案,典型诠释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立法理念。《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作出不以申请人正在遭受家庭暴力为必要条件,保护令的功能更侧重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因此,曾经遭受家庭暴力、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均可申请,纠正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以家庭暴力的事实证据充分为前提”的误区。李某在收到裁定后未再跟踪黄某,并在法院的指引下开展良性沟通,显示了人身保护令制度发挥的重要作用。


案例二:关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关某(女)与被申请人肖某(男)系夫妻关系,结婚15年,育有一儿一女。肖某脾气暴躁,因其自小接受的家庭教育影响,在对待其长子的教育问题上长期施行棍棒教育,在其儿子成绩或生活习惯稍不如肖某的意时,肖某就对其儿子一顿打骂,一言不和就动手打人,随意敲头、扇耳光,关某如提出不同的意见同样遭受其辱骂和毒打。关某与其长子一直处于长期压抑的状态下提心吊胆的生活,半夜睡觉锁上房门后仍经常半夜惊醒,不敢与肖某单独呆在一个屋檐下,怕随时挨打。2019年一天,肖某又对其儿子一阵毒打,关某阻止后被肖某一并拖拽至墙上撞击,导致关某头部、身体多处淤伤。关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禁止肖某殴打、威胁申请人和儿子以及关某的父母。

  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关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肖某殴打、威胁关某和儿子以及关某的父母;二、责令肖某于本裁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本院接受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教育。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当事人不提起离婚诉讼而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件。《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涵盖了诉前、诉中和诉后各时间段,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依附离婚诉讼。同时,根据肖某家庭暴力形成的深层次思想根源,法院作出对施暴人进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的裁定,做到对施暴人“精准下药,标本兼治”,不仅体现了人身保护令裁定内容的多样性,也体现该制度以最小的代价快速震慑制止家庭暴力的独特功能。


案例三:张某某申请人身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某(女)与被申请人何某某(男)系夫妻,1997年在中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1年生下一子,两人系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但长期生活在中山市。张某某婚后怀疑何某某出轨致双方争吵加剧,感情逐渐恶化。2016年10月,何某某在家里殴打张某某致张某某多处受伤,张某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对何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天并罚款200元。张某某认为何某某长期对其实施家暴,遂分别于2016年11月1日、2017年5月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张某某认为与何某某的夫妻感情已破裂,紧接着于2017年9月向市第一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17年10月,何某某明知张某某、儿子何小某在家中二楼房间睡觉,将张某某、儿子何小某所在房间的锁孔用多根牙签堵死,张某某、儿子何小某从二楼房间阳台跳下,其中儿子何小某不慎摔伤,张某某向法院提出就现发生的抚养费及受伤的医疗费等先予执行。

  裁判结果

  针对张某某的人身保护令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禁止何某某对张某某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侵害行为;禁止何某某骚扰、跟踪张某某;禁止何某某在距离张某某居住地200米内活动。

  针对张某某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法院裁定:何某某向张某某支付儿子何小某的医疗费60000元。何某某不服申请复议,该院驳回了何某某的复议申请。

  针对张某某提出的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某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判决张某某与何某某离婚,何某某支付张某某精神抚慰金50000元等等。何某某不服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双方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实施不久,我市法院受理的因夫妻关系导致家庭暴力间接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也是法院充分运用多种法律武器维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法院两次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且措施多样,于2020年10月1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出台前全市首发“远离令”,使人身保护令制度真真正正成为受害者的“护身符”、施暴者的“紧箍咒”,并及时判决施暴者给予家暴损害赔偿。对因受家庭暴力而需进行紧急治疗的未成年人,及时作出先予执行医疗费的裁定,使未成年人尽可能及时得到救治。该案的出现同样引发司法实践者对“家暴的间接受害者未成年人群体”的关注和思考。


案例四:简某某申请人身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简小某(10岁,申请人)自父母离婚后便与父亲简某某(被申请人)共同生活,简小某稍有不注意,便会受到父亲简某某的打骂。一天,简小某所就读的小学老师发现简小某身上的校服有大片血迹,随后发现简小某后背三分之二的皮肤淤青流血,屁股、四肢亦有淤青,简小某称其因未按时完成作业遭受了父亲简某某的家庭暴力。学校在得知该情况后立即报警并联系了市妇联,通知了简小某的母亲贺某(与简某某离婚后已另组建新家庭)照顾简小某,下达了仅贺某能进入学校接送简小某的通知。公安机关介入后对简小某进行了验伤,并向简某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因简小某长期面临被打骂的恐惧中,简小某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遂由其母亲贺某以简小某的名义于2021年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该案件一度引起社会的关注。

  为尽快确定简小某的抚养问题,简小某的母亲贺某在法院建议并取得现任丈夫同意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了变更抚养关系诉讼。

  裁判结果

  针对人身保护令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简某某对申请人简小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简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简小某。

  针对贺某提出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迅速组织贺某、简某某进行调解,在疏导双方不良情绪、释法明理后,简某某认识到自身存在问题,与贺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据调解协议作出民事调解书,变更简小某由贺某直接抚养,简某某每月支付简小某抚养费。

  典型意义

  孩子是父母生命的延续,是家庭、社会和国家的未来,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应为孩子营造良好的成长氛围,以恰当的方式引导和教育孩子,帮助孩子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家庭成员申请人身保护令案件,是中山中院牵头我市十三个单位于2018年建立家事审判联席市会议制度、中山市妇联牵头我市十个单位于2021年5月建立《中山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联动机制》以来,各相关成员单位共同联动,在反家庭暴力领域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简小某学校在发现家庭后及时联系妇联、公安,公安机关立即对简某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妇联为简小某提供帮扶服务,法院在作出人身保护令后立即送达给申请人简小某、被申请人简某某以及申请人简小某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社区居委会、妇联、学校等落实保护令监管事项,通过多部门合力,已构建起严密的反家暴联动网络,全方位为家庭弱势成员撑起了“保护伞”,较好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潘某起诉离婚并申请人身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潘某(女)与何某(男)于2018年在中山市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在共同生活期间,何某多次与异性有亲密关系,且婚姻存续期间何某对潘某存在语言暴力,采取跟踪胁迫等手段,阻止潘某与其他异性进行正常的日常交往,导致夫妻感情开始出现裂痕,形同陌路,双方已不能共同生活一起。潘某对这段婚姻已经不抱任何希望,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准予其与何某离婚。何某收到法院的应诉材料后,开始向潘某发送胁迫信息,要求潘某撤回离婚起诉,否则将对潘某本人或家人作出不利手段。何某为达到潘某撤回离婚诉讼的目的,对潘某进行跟踪,跟随潘某上班,导致潘某无法开展正常生活。法院要求何某保持冷静,并组织其双方协商,但何某均置之不理,潘某遂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处理结果

  市第二人民法院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听证前,在与何某的沟通中发现何某情绪焦虑,何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但何某在法官的调解下了解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为了双方能更好地处理两人的“心结”,法院邀请了特约心理咨询师对潘某与何某进行一对一心理辅导。调解当天,何某更是拿着鲜花来到调解现场,请求潘某原谅其之前的冲动行为,最终在心理咨询师以及法官的共同努力下,潘某同意给予何某机会,双方和好,潘某撤回离婚诉讼并撤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何某亦同意日后继续配合治疗,解决心理问题,让双方更好地修复夫妻感情。

  典型意义

  本案是当事人一方因存在心理焦虑,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另一方作出语言暴力、威胁、骚扰等过激行为因而导致的离婚案件。考虑双方情况,特邀请了特约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辅导,并最终成功化解双方矛盾的典型案例。中山法院近年来为了诊断、修复、治疗家庭关系,化解家事案件当事人的矛盾冲突,特设立了心理咨询和疏导工作室,为当事人提供心理咨询和疏导服务。心理咨询师通过对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心理矫治,让当事人充分了解双方存在的问题,缓和因家庭矛盾而积蓄的不良情绪,这一举措不但挽回了濒临破裂的婚姻关系,也避免了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可能引发的极端事件。


案例六:沈某起诉离婚案

  典型意义

  熊某(男)与沈某(女)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熊某少年时代因交友不慎染上毒品后又抢劫,曾被判刑十年,出狱后戒掉毒瘾找到正式工作后认识了沈某。但婚后不久,熊某开始对沈某实施家庭暴力,如用车锁往沈某头上砸,导致沈某头部缝了几针。熊某失去工作后向沈某要钱不成,则用烟头烫沈某的手臂,致沈某身上伤痕累累。熊某威胁沈某说,“你们敢报警,我就把你们统统杀死。”后来大家都不敢报警。每次沈某被殴打、虐待,熊某父母就搬到女儿那住几天,等熊某冷静下来了再回家。2017年的一天,熊某再次向沈某要钱不成,一气之下拿起一把剪刀将沈某的背部插伤,沈某遂于2017年起诉离婚。熊某坚决不同意离婚,仍然以杀死对方相威胁,而沈某则是对熊某避之不及。两人均表示无力抚养女儿。

  处理结果

  市第一法院引入心理咨询师开展家事调查,通过心理咨询师分别轮流与沈某、熊某、熊某父母、子女面谈,对熊某进行心理疏导和测评,对家庭关系、亲子关系的真实情况进行评估,作出心理评估以及亲子关系评估报告,得出熊某不愿意离婚的症结是因为经济的原因。熊某虽然长期对沈某实施家庭暴力,但对父母、女儿未实施过家庭暴力,且女儿非常乖巧,很会哄熊某开心,现场评估与熊某的亲子关系很不错。爷爷奶奶都很疼孙女,愿意帮忙照顾孙女,接送孙女上学。疏导和评估过程让熊某和沈某建立起对法院的充分信任,第一法院参考上述报告结论组织双方调解,两人达成调解协议:熊某与沈某离婚,女儿由熊某直接抚养,沈某支付抚养费5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市第一法院综合运用心理疏导、亲子评估、家事调查等创新机制,妥善化解严重家庭暴力危机、维护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例。法院审理涉家暴离婚的过程并非一判了事,也非和稀泥调解,而是用柔性的审理模式坚定地传递正义,展示了刚柔相济的风格;既快速维护受害妇女当前的权益,也从根本上消除了未来的冲突隐患。从法院半年后回访的情况来看,沈某离开中山找到新工作开始新生活,熊某也找到了新的工作,而女儿仍在原学校就读未受父母离婚影响。该案的处理效果充分体现了我市法院坚持“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家事审判目标,为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样板。

  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中山两个基层法院共受理人身保护令97件,发出保护令70件,自愿撤回申请2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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