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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中院对邓培福等12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2020-09-21 来源: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藏本文

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远程视频方式依法对邓培福等12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串通投标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骗取贷款罪,判处邓培福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310万元。郭锦培等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没收财产及判处的罚金共计3258.08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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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 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邓培福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在中山市小榄镇西区社区及周边地区为非作恶,欺压乡里。期间,被告人邓培福多次组织同伙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拉拢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以其为组织、领导者,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本世纪初,邓培福与先后担任西区社区主任、党委书记的梁树坤(在逃)相勾结,使用软暴力、串通投标等方式低价从西区社区租赁物业,高价转租,牟取巨额利益,严重损害西区社区群众的利益。同时,邓培福利用其影响力干扰基层选举,非法掌控西区社区事务。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还与部分社区干部合作经营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此外,邓培福高息放债,指使组织成员使用软硬暴力对欠债人进行骚扰,逼迫其还债,从而牟取暴利。该组织还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骗取贷款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 该犯罪组织架构稳定、有明确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实施多宗违法犯罪行为,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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