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法院以“查、控、处、分、结”为主要节点的执行工作流程,具体如下: 一、第一节点:查 即被执行财产调查。为提高效率,对全部执行实施案件(保全、异议案件除外),设置统一入口,集约办理执行前端事务,包括:与立案庭对接,核对立案信息,集中制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对被执行人财产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通过全国法院执行业务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含支付宝及微信存款)、工商、民政、不动产、车辆等情况进行查询(简称“总对总”); 2、对被执行人在中山市范围内的房产、车辆进行查询(简称“点对点”); 3、如果被执行人户籍为外地的,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 之后书面告知并送达申请执行人案件的上述执行情况。 二、第二节点:控 在前期财产调查基础上,集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控制。控制财产工作中,以优先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等便于执行的财产为原则(其他财产如土地使用权、房屋、股权等则采取查封或扣押等执行措施),优先通过网络等效率高的查控方式,被执行人存在多项财产时,优先选择便于保障债权实现的方式,同时,避免超标的查封。 三、第三节点:处 即财产处分、拍卖变现。对涉案财产的处置,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为主,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其中定向询价则以我市地税系统给出价格为参考指标;采用委托评估方式的在全国法院执行业务系统的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中摇珠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评估,原则上选用淘宝网或者京东网等作为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当事人明确表示反对并要求选用其他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除外。网络司法拍卖的操作流程规范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四、第四节点:分 即对执行到位的案款进行支付,对涉及参与分配案件的执行款进行分配。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完毕后,涉及执行款分配的,依照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办理。 五、第五节点:结 (一)执行案件的一般结案方式包括: 1、执行完毕;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4、销案; 5、不予执行; 6、驳回申请。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三)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包括上述“总对总”和“点对点”),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4、终本约谈或告知。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1、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7、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8、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9、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10、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11、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1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13、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五)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 1、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 2、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 3、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 (六)“不予执行”方式结案。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以“不予执行”方式结案。 (七)“驳回申请”方式结案。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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