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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19-08-01  【收藏本文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山市公安局中山市司法局中山市银保监分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

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一体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2019年3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粤高法[2019]8号),为贯彻落实该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调解室建设。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在两级法院辖区各设立一个调解室,其中,市第一人民法院调解室设于中山市博爱六路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2层C区中山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市第二人民法院调解室设于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该院本部。同时,为方便第一时间解决纠纷,各基层法院和公安交警部门可在人民法庭、公安交警大队/中队或优选地点设立调解点。原来已经设立的调解点可以根据需要予以保留或整合。两级法院、公安交警部门等应当为调解室或调解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保障办公条件。

每个调解室应配备两名以上专职调解员和一定数量兼职调解员,并根据道交纠纷案件数量适当增加调解员数量。两级法院道交审判庭法官对调解室实行巡回指导办案,每周指导办案时间不少于一天。

调解室和调解点应当公布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流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鉴定机构名册、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理赔计算器使用指引、网上平台操作指南、调解文书样式等一体化处理工作内容,并设立案件档案库。

此项工作在2019年6月15日前完成。

二、加强调解队伍建设。调解队伍由人民调解员、保险行业调解员和人民法院专职及特邀调解员组成。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银保监分局要切实落实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机制的意见》(粤高法[2017]297号)的有关精神,共同推进调解队伍建设。保险行业组织负责牵头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队伍,派驻调解室或根据道交纠纷化解需要受邀到调解点参与道交纠纷调解工作;由市第一、第二人民法院选派一到两名调解员与保险行业调解员共同到调解室坐班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同市司法局从退休法官、律师等人员中选聘特邀调解人员参与道交纠纷调解,同时加强对调解队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建立道交纠纷调解奖励和激励制度,对参与道交纠纷调解并成功调解的调解员予以适当奖励,有效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的支持,努力将一体化处理工作纳入财政经费保障范围,提高经费保障水平。

三、建立纠纷解决告知程序。公安机关、保险机构、调解组织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统一要求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样式见附件),并向当事人送达《中山市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指引》,引导当事人通过一体化处理的方式化解纠纷。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银保监分局统一制作《中山市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指引》,载明一体化工作流程、调解前置程序、统一委托鉴定及单方委托鉴定的法律后果、理赔计算器二维码等内容,以及调解组织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微信公众号等。

此项工作在2019年6月15日前完成。

四、落实调解前置和诉调对接程序。道交纠纷案件实行调解前置程序。当事人提起道交纠纷诉讼,应提交《道交纠纷调解情况登记表》(样式见附件)等证明经过调解的材料。未经过调解的,各基层人民法院应立“诉前民调”案号,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到调解室先行调解。

经过调解的道交纠纷,调解组织应当制作《道交纠纷调解情况登记表》,载明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无争议事实、调解建议方案、调解情况及调解不成的原因等。经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属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申请确认其效力。

五、统一委托鉴定。涉及道交纠纷的人体损伤程度、财产损失等鉴定应当由当事人共同委托,或者由当事人申请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可以从《广东法院司法委托入选专业机构》中选取,优选中山本地机构。选定方式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调解组织、人民法院通过摇珠等方式指定。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产生的鉴定意见,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并由单方委托鉴定的当事人自行承担鉴定费用。

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时,应主动告知单方委托鉴定的法律后果,并引导当事人采取共同委托或者申请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委托的方式进行鉴定。对涉及道交纠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应当统一适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发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行业指引(修订版)>的通知》。鉴定意见应当符合《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发通[2017]1号),写明根据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形成鉴定意见的分析、鉴别和判断过程,并应附病历资料、图片、测量数据等。鉴定材料及鉴定意见应当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六、统一赔偿标准。市两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保险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及调解组织应严格执行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粤高法[2018]39号)(以下简称《纪要》)。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可根据《纪要》提出调解方案。市两级法院在案件处理中,发现保险机构不执行统一赔偿标准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市银保监分局等机构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层报省法院。

七、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杠杆作用。市两级人民法院在办理道交纠纷诉讼中,应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第38条“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22条“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等规定,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的杠杆作用。除案件性质不适宜调解的情形外,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负担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诉讼费用。调解组织在调解阶段依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粤高法[2018]39号)提出调解方案,一方当事人不予接受,在后续诉讼中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与《道交纠纷调解情况登记表》中记载的调解方案相近的,由不接受调解方案的当事人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和对方当事人的合理律师费用。

八、加强网上平台建设。认真落实最高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印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规范(试行)》(法办[2018]163号)的要求,积极推进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建设。公安机关在事故处理阶段要完整录入案件基本信息,便于调解组织通过一体化处理平台调取信息。调解组织要积极使用网上平台化解纠纷,实现“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并对案件进行规范化管理和统计分析。要积极推动司法鉴定机构接入网上平台,通过平台实现在线选定鉴定人、缴纳鉴定费用、接受鉴定材料、反馈鉴定意见等。保险机构要简化理赔程序,提高理赔效率,实现纠纷调解后三个工作日内“一键理赔”。

九、建立工作台账制度。各调解室和调解点应当建立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台账(见附件),详细记录调解员(专职、兼职)、调解(立案前、立案后)、统一委托鉴定、司法确认、出具调解书情况等,并记录网上平台调解情况。道交纠纷调解案件数量以网上平台计数或者《道交纠纷调解情况登记表》、司法确认、出具调解书数量等为主要依据。各基层人民法院每季度应填写《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情况统计表》,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汇总后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省法院。

特此通知。

附件:1.送达地址确认书(样式);

2.道交纠纷调解情况登记表(样式);

3.道交纠纷调解室(一体化处理中心)情况登记表;

4.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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