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直播预告 案号:(2018)粤20民终7128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时间:2018年12月17日16:00 地点:本院第十四法庭 合议庭成员:刘莉、梁艳凤、卢俊辉 书记员:李秀连 上诉人:中山市势琦制衣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金水兰 案情概述: 金水兰于2017年7月19日入职中山市势琦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势琦公司),最后工作至2018年2月28日,任职纸样师傅。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势琦公司未为金水兰参加社会保险。势琦公司以金水兰工作中出错为由在金水兰2017年11月份工资中扣押2000元作为处罚。 金水兰认为势琦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无正当理由克扣其2017年11月工资2000元,遂于2018年3月30日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势琦公司向其支付:1.2017年8月20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1689元;2.2017年11月工资差额2000元;3.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500元。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8]990号仲裁裁决:势琦公司向金水兰:1.支付2017年8月20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加付的一倍工资38962.56元;2.返还2017年11月被扣押的工资2000元;3.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6500元。势琦公司不服前述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请求:1.势琦公司无需向金水兰支付2017年11月工资差额2000元;2.势琦公司无需向金水兰支付2017年8月20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8962.56元。一审法院于2018年9月4日判决:一、驳回势琦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势琦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金水兰支付2017年8月20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加付的一倍工资38962.56元、2017年11月被扣押的工资2000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500元。 势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势琦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势琦公司无需向金水兰支付2017年11月工资差额2000元以及2017年8月20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8962.56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金水兰承担。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直播地址:中国庭审公开网 http://tingshen.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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