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直播预告 案号:(2018)粤20民终7127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时间:2018年12月18日 10:30 地点:本院第十五法庭 合议庭成员:刘莉、梁艳凤、卢俊辉 书记员:梁华乔 上诉人:崔亚坚 被上诉人:中山市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中山市康达电梯有限公司 案情概述: 崔亚坚主张于2016年2月1日入职被告中菱公司任职销售员,但中菱公司一直未发放崔亚坚在职期间的业务提成25348.87元。中菱公司向崔亚坚提供一份加盖其公章的离职书。崔亚主张坚康达公司与中菱公司是关联公司,崔亚坚与两公司均存在用工关系,两公司应连带支付崔亚坚业务提成。2018年1月11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7]2760号仲裁裁决,裁决驳回崔亚坚的仲裁请求,崔亚坚应向中菱公司退还司法鉴定费5500元。崔亚坚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8年1月24日诉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定中菱公司、康达公司存在用工混同,应对崔亚坚共同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同时认定崔亚坚的工资构成仅为提成且每月固定发放4000元,崔亚坚尚未收取提成差额为1348.87元。根据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的粤弘司鉴所[2017]文鉴字第11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离职证明上“中山市中菱电梯有限公司”并非中菱公司的公章,属伪造公章,中菱公司已支付司法鉴定费用5500元应由崔亚坚承担,故崔亚坚应返还司法鉴定费用5500元给中菱公司。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2018)粤2072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判决:两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崔亚坚提成差额1348.87元;二、崔亚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司法鉴定费用5500元给中菱公司;三、驳回崔亚坚的其他诉讼请求。 崔亚坚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崔亚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两公司连带支付其2016年业务提成款25348.87元及无需向中菱公司返还司法鉴定费用5500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直播地址:中国庭审公开网 http://tingshen.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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