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直播预告 案号:(2018)粤20民终6777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时间:2018年12月10日 9:00 地点:本院第十六法庭 合议庭成员:钟平春、卢俊辉、王小红 书记员:张灵芝 上诉人:中山市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胡明 案情概述: 胡明于2009年3月25日入职伟源公司,任弹簧车间组长,于2018年5月24日离职。2018年2月1日前,胡明工资为计件工资,多劳多得,并自2017年5月1日起享有保底工资6000元/月。胡明2018年2月1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9000元/月。2018年2月1日胡明所在的弹簧车间停产。双方多次协商调岗事宜未果,故胡明于2018年2月1日起留在原车间待岗,未再为伟源公司实际提供劳动,伟源公司亦按2200元/月为标准支付胡明工资。胡明于2018年4月25日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伟源公司支付其: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1000元;2.2018年2月工资差额4062元。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6月8日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8]1547号仲裁裁决,裁决:一、同意胡明撤回关于2018年2月工资差额4062元的仲裁请求;二、驳回胡明的全部仲裁请求。胡明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伟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5500元。胡明称伟源公司单方变更其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不成,故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伟源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伟源公司辩称因生产经营需要对胡明进行调岗,多次就此协商,但胡明均不同意,期间消极怠工,伟源公司仍按2200元标准支付其怠工期间工资,后胡明单方面解除与伟源公司劳动关系,伟源公司不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粤2072民初735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伟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胡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9795.25元;二、驳回胡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伟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伟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伟源公司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直播地址:中国庭审公开网 http://tingshen.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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