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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报:市中院首次尝试死刑案合议庭直接判决


2014-03-27 来源:中山法院网   【收藏本文
  2014年3月6日上午,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高朝能、赵建忠贩卖、运输毒品一案,这是我市有史以来最大的一宗贩卖冰毒案件。市中院依法由审判委员会委员康军(主管刑事审判副院长)、徐志荣(纪检监察室主任)、段文生(刑一庭庭长)组成合议庭审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庆、代理检察员梁晓峰出庭支持公诉。经过法庭调查、庭审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和合议庭评议,法庭当庭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朝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赵建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缴获的毒品、贩毒工具和毒资均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始,被告人高朝能多次从中山市前往汕尾陆丰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牟利。同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高朝能雇佣被告人赵建忠开车前往陆丰市向他人购买毒品约3公斤。同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赵建忠明知被告人高朝能去陆丰市购买毒品,仍驾车搭载被告人高朝能前往陆丰市以人民币75万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毒品25公斤。同日上午11时许,两名被告人驾车回到中山市出租屋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5包,重25028.96克。随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高朝能的出租屋衣柜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1包,重3575.14克。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高朝能、赵建忠无视国家法律,其中被告人高朝能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数量特别巨大,被告人赵建忠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数量特别巨大,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高朝能在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建忠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朝能、赵建忠均是累犯,也是毒品再犯,依法均应从重处罚。市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高朝能认罪服判,被告人赵建忠认为量刑过重,是否上诉待考虑后再决定。
  此案贯彻落实了去年全省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凡三名以上委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无须再上会讨论”,庭审结束后,合议庭经合议后直接判决,这是我市法院首例全部由刑事专职委员依法组成的合议庭直接参与庭审与评议,贯彻合议庭负责制原则,突破审判委员会“以听取案件承办人汇报为主”裁定死刑案件的审理方式,也是市中院践行群众路线积极推进审判组织改革,从而开创了我市法院庭审的新局面。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领导到头包案,更体现了市中院狠抓毒品犯罪案件、坚决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决心。
  同时,为落实省人大代表、南朗理工学校副校长蔡雁梅关于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建议,市中院专门邀请了蔡雁梅代表及该校140名学生参加该案庭审的旁听活动。庭审结束后,蔡雁梅代表说:“这次庭审旁听安排的非常好,学生很少有机会接触刑事案件庭审活动,他们带着好奇认真旁听,纪律井然有序,审判长和公诉人关于毒品危害和国家惩治的决心,总结精辟,发人深醒,对学生的教育来讲,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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