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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须知


2008-01-07 来源:中山法院网   【收藏本文

  一、民事、行政案件
  1、对我院作出的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均自接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3、上诉应当在上诉期限内向我院原审判(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审法院的名称及案件的编号,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等,并由上诉人亲自签名或盖章。
  4、递交上诉状的同时,应一并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均须填写清楚各自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6、上诉应当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数额与一审诉讼费(一审有反诉的,还应加反诉费)相同。
  收款单位名称: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市分行华新支行
  帐号:032-0886000954
  银行地址:中山市石岐区岐关西路华陀新村A1幢地下
  电话:0760-8924114
  5、上诉费汇款凭证或收费收据上应写明上诉案件的原审案号。代上诉人交纳上诉费的,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代缴”字样,并写明上诉人的名称。预交上诉费后,应将上诉费收据(若为银行汇款的,收费收据可凭汇款凭证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换取)交我院原审判(法)庭办理上诉手续。
  6、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递交了上诉状,但未提交上诉费收据的,我院会向当事人出具《上诉案件缴费通知》。当事人必须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持该通知及一审判决(裁定)书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在交费之日起3日内将上诉费收据交我院原审判(法)庭办理上诉手续。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7、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申请缓、减、免交上诉费的,应在上诉期内向我院原审判(法)庭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期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缓、减、免交上诉费的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申请如获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可凭该批准意见到我院办理相关上诉手续。如果当事人缓、减、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不在上诉期限内提出,或虽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但未获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的,当事人仍需按规定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刑事案件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我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方式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家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我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2、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均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3、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我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4、上诉一般应通过我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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