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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须知


2008-03-27 来源:中山法院网   【收藏本文

  一、管辖
  (一)民事案件
  1、公民因婚姻家庭纠纷,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财产权益争议,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民事诉讼一般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被告所在地在中山市范围内的一审民事案件,一般可向我院提起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来说,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案件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关案件管辖的具体规定,可以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财产案件,我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二)行政案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对以下事项,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刑事案件
  1、公民对下列三类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具体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重婚罪、拒不退还财物罪等。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
  ①故意伤害案(轻伤);
  ②重婚案;
  ③遗弃案;
  ④妨害通信自由案;
  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⑦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刑事自诉案件,一般实行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即犯罪地在中山市范围内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可向我院提起自诉。

  二、起诉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对于经过复议程序的,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4、刑事自诉案件,须在追诉期限内提出。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包括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为个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法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法等;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起诉状除应写明上述内容外,还应写明起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的名称,起诉的年月日,并由原告签名盖章。
  6、原告在递交起诉状的同时、应附交相关的身份证明:
  (1)原告是公民的,应提供其身份证明;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其有效的执照副本、质检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件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2)被告是公民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其登记情况。
  7、原告起诉应按法律有关规定缴纳诉讼费用(详见:诉讼收费办法)。
  8、原告在起诉的同时,可以申请诉讼保全。申请诉讼保全,须提交申请书,按照法律规定交纳财产保全费,并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可以是财产担保,也可以是信用担保。提供财产担保的,须提交担保财产的清单及权属证明;由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由担保单位出具担保书,并提供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信用担保只能由第三人提供,须提交担保单位近期的资产负债表。
  若情况紧急,当事人也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起诉,否则,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上述两项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9、当事人有权委托1-2名代理人代为诉讼,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均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亲自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诉
  1、当事人被起诉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
  2、有反驳证据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注意:证据须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逾期提交者,可能会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具体可参见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
  3、如需提出反诉的,可在答辩状中写明,也可独立提出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反诉费用(收费方法与起诉相同)。
  4、做好出庭参加诉讼的各种准备,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时间,按时参加庭审。若不到庭,人民法院将进行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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