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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013-01-01 来源:中山法院网   【收藏本文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原告起诉后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被告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具有提起反诉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对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是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4、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a.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b.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c.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5、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有进行辩论的权利,有请求调解的权利,有自行和解的权利(在法院作出裁判前),有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权利,有提起上诉的权利,有申请再审和申诉的权利,有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可选择审前调解或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诉讼。
7、当事人有权查阅本案有关材料,也可以复印本案有关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但应当遵守人民法院对查阅、复印范围和办法的相关规定。
8、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
1、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
3、当事人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
4、当事人应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拒绝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可依法对其予以训诫、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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