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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风险告知书


2013-01-01 来源:中山法院网   【收藏本文

执 行 风 险 告 知 书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有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甚至根本不能实现。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执行实践中常见的风险告知如下:

一、逾期申请执行的风险

义务人拒绝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其他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时,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提出,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两年,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下落的风险

1、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如不能提供,法院依职权也无法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的,您的执行申请有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2、人民法院经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无法执结,而您又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下落,法院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您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无财产或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案件有可能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您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被执行人及由其扶养、抚养、赡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四、委托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或其主要财产不在中山市范围内,您可以选择申请一审法院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如您选择一审法院执行,致使案件需要委托被执行人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委托被退回、受托法院无法执行或者当事人需要自行联系受托法院而造成不能执行或者增加您成本的风险,由您自行承担。

五、多个有权机关对同一财产执行的风险

您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或者本院查证的被执行人财产已经被其他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查封、扣押或冻结,致使对该财产无法执行或者延迟执行的风险,由您承担。

鉴于以上执行风险,根据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您可以选择预立案调解、诉讼中调解及执行和解,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或执行风险,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我们虽然不能保证必然实现您的债权,但我们承诺依法办事,恪尽职守,最大限度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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