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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013-01-01 来源:中山法院网   【收藏本文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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